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