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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交訴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宋 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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