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
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
協商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
期徒刑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經檢察官依
通
常程序提起公訴及追加
起訴,被告等
自白犯罪,經檢察官、
被告雙方合意,由檢察官
聲請改依
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曾吉雄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
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美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