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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易字第 4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然侮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本院裁定交付審判而視為檢察官提 起公訴(96年度聲判字第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交付審判即視為起訴意旨如附件裁定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本院裁定交付審判,認 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 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 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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