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4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
公然侮辱案件,經本院
裁定交付審判而視為檢察官提
起公訴(96年度聲判字第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交付審判即視為
起訴意旨如附件裁定書。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本院裁定交付審判,認
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
第314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
理中,具狀
聲請撤回其告訴,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
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
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