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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7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3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4「減刑後徒刑、拘役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 示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 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附表編號3、4所示 之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年肆月,褫奪公權叁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懲治盜匪條例第5 條之罪 、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等罪,經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3 、4 所 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 表編號2 、3 、4 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並就附表編號1 之罪所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 示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3 、4 之罪所示減刑 後之刑,與附表編號5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 12條 ,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為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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