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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7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18 號) ,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5、6所示之罪,均減刑, 詳如附表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如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1、2、3、5 所示部分,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 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5 、6 所示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 、2 、3 、5 所示部分與如附表編號4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 其應執行之刑,且聲請就如附表編號6 所示部分,併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1條、第 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8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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