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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7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搶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及有期徒刑叁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編號六所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有期 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及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6 所列日期,犯搶奪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六罪,經本院分別於如附表 編號1 至編號6 所列日期,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6 所 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部分,經本院以 94年度聲字第794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5 月 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1 至編號3 及編 號4 至編號6 所示部分,各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 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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