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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7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及詐欺五罪,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 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叁月及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列日期(編號1 更正為94.5.1日後某日至95.4.9),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竊盜及詐欺五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 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列日期,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 編號5 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部分, 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423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 年3 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 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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