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
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及
詐欺五罪,各減為
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
刑壹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叁月及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列日期(編號1
更正為94.5.1日後某日至95.4.9),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竊盜及詐欺五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
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列日期,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
編號5 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示部分,
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423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 年3 月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
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