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7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5日18時許,犯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530 號(偵查案號: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86號),判處有期徒 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 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為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