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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7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4 月5 日17時30分許,犯刑法第 30條、第339 條第1 項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已經本院以96年 度簡字第713 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度偵字第624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 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為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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