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
各減為
有期徒刑陸月及有期徒刑叁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
偽造貨幣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叁年拾月。又
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各減為
有期徒刑陸月及有期徒刑伍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
偽造貨
幣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犯罪日期,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貨幣6 罪,分別經本院、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
示日期,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附表編
號5 、6 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8 月,均
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5 、6 所示4 罪
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
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就
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偽造貨
幣罪所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未減刑),
暨就附表編號5 、
6 所示部分,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偽造貨幣罪所處有期
徒刑4 年(未減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