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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8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8巷17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1 月起至91年7 月間,犯共 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8號(偵 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344 號) ,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 段(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為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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