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8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減刑後之刑各如附表「減 刑後徒刑、拘役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如附表編 號1 所示部分,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犯 罪日期應更正為95.02.09~95.02.11)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 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以原本為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