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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8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 編號1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張永智各於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附表編號1 、2 所 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 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 以前,且符合減刑條件,且得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合併定 應執行刑,爰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並於減 刑後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 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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