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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1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竊盜及公共危險二罪,均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過失傷害罪,減 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竊盜、公共危險及過失 傷害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定其應 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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