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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又 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 月8 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又於96年3 月9 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 字第397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1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 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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