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罪,減為
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2月26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
第68號(
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撤緩字
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