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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2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2月26日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 第68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撤緩字 第41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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