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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2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 年度聲減字第2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9 月2 日犯竊盜罪 ,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556 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經查 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 月24日前,所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法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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