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
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
犯後備軍人,
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
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
送達罪,減為
拘役拾伍日,
如
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 月10日犯後備軍人,意圖避
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
召集令無法送達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66 號判處拘役
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