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
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減為
拘役貳拾柒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間某日犯違反著作權法之
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18日以96年度簡字第722 號(
偵查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第110 號),判
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紙附
卷
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減刑後不滿1 日之時間不算(刑法第72條
參照),
併予敘
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