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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間某日犯違反著作權法之 罪,經本院於96年5 月18日以96年度簡字第722 號(偵查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第110 號),判 處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 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著作權 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減刑後不滿1 日之時間不算(刑法第72條參照),併予敘 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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