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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3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黃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96聲減字第2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 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10月23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第1 項第4 款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 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 字第4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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