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減刑後徒刑、
拘役或
罰金金額或
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與附表編號1-9 減刑
後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0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
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0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9 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
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1 項、第10條、第12條
,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美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