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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經檢察官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之「減刑後徒刑 」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 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倬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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