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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拘役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 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 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1 項、第10條、第12條 ,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美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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