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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所示減刑後 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 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 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41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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