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7 日夜間某時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8 號
宣示判決筆錄
(
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43號
)判處有期徒刑10月,
嗣經
上訴後,因其
上訴不合法,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170號判決駁回確定
在案,有該宣示判決筆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
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