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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5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224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二、編號四所示叁罪,分別減為 有期徒刑柒月、貳月又拾伍日、貳月,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 所處之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3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 如附表編號1 、2 、4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3 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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