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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1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 罪,各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及有 期徒刑肆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二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捌年及有期徒刑拾年(均未減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 、7 、8 所示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三罪,各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有 期徒刑伍月及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9 所示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減 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1 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上開六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所示日期(編號 6 、7 所示部分均更正為89年7 月底至90年10月8 日止), 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11罪,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臺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於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1所示日期判處如附   表編號1 至編號11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   部分,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附表編號3 至編號11   所示部分,曾由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166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為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編號6 至編號11所示9   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3 所示部分,與   所犯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處   有期徒刑8 年及有期徒刑10年(均未減刑),附表編號6   至編號11所示部分,分別定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修正 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 款,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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