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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等罪,均減刑,減刑後之刑各 如附表編號3、4之「減刑後徒刑、拘役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 期間」欄所示。附表編號3、4所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 、2所示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 、4 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 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2 所列已經減刑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 11條 、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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