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等罪,均減刑,減刑後之刑各
如附表編號3、4之「減刑後徒刑、
拘役或
罰金金額或
褫奪公權
期間」欄所示。附表編號3、4所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1
、2所示已減刑之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 、4 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
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
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2
所列已經減刑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
11條 、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