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之罪,減刑為
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與
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減得之刑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 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
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減得之
刑有期徒刑7 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011號裁定減刑
確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