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
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竊盜及
偽造文書二罪,均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強盜、竊盜及偽造文書
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3 所示部分,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
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