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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6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竊盜及偽造文書二罪,均減為 有期徒刑貳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強盜、竊盜及偽造文書 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3 所示部分,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 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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