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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8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各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及 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犯罪日期,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6日以96 年度訴字第539 號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 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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