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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綠園造景美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鋕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綠園造景美化有限公司所犯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 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 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又所 犯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綠園造景美化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12月7 日犯違 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 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 災害罪,以及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5年度 簡字第1817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偵字第6478號),判處罰金新台幣50,000元、30,000元,應 執行罰金新台幣70,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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