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綠園造景美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鋕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綠園造景美化有限公司所犯違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
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
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罪,減為
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又所
犯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
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綠園造景美化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12月7 日犯違
反雇主對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
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
災害罪,以及違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5年度
簡字第1817號(
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偵字第6478號),判處罰金新台幣50,000元、30,000元,應
執行罰金新台幣70,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
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
刑法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