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
背信罪,減為
有期徒刑玖月,與所
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
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未
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2 所示犯罪日期犯背信罪,
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 日以94年度訴緝字第44號判處有期
徒刑1 年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
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14 條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同
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依
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之背信罪
處斷,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
1 所示
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未減刑),
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