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在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
罰金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3日犯在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39 號(
偵查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77號),判處罰
金新台幣3,000 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