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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 於96年6 月8 日以96年度簡字第839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 0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26   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 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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