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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8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二罪,各減 為有期徒刑肆月及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 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及詐欺二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於附表所 示時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2 所示部分,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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