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竊盜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8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
96年5 月3 日以96年度簡字第593 號(
偵查案號: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34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並經本院合議
庭於96年7 月10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108 號駁回其
上訴確定
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紙附
卷
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