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
犯後備軍人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
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
送達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23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
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
法送達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66 號判決(
偵查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79 號),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
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