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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 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23日,犯妨害兵役治罪條 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 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 法送達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66 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79 號),判處有 期徒刑3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 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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