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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19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3 月下旬至同年10月23日,犯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160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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