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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09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7 日及同年月11日犯幫助 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944 號簡易判決(偵查 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73號)判處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於96年8 月20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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