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2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
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於民國92年9 月2 日犯
竊盜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
拘役50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
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
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29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
同
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已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