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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2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於民國92年9 月2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 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29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 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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