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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 有期徒刑伍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拾貳年肆月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犯罪日期,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定,並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聲字第 269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8 月在案。茲檢 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   編號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12年(  未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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