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減為
有期徒刑伍月,與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未減刑),應執行有期徒拾貳年肆月
。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犯罪日期,犯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 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日期,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確定,並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2年度聲字第
269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8 月在案。茲檢
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
日以前,所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
第一
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並與所犯如附表
編號2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12年(
未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