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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 年度聲減字第2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96年3 月22日犯賭博罪,經本 院96年度簡字第600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0元確定在案。 經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 月24日前,所犯刑法第266 條 第1 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 第3 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法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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