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聚眾賭博罪,減為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間至96年2 月13日止
犯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31 號判決(
偵查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56號)判處有
期徒刑6 月,
嗣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68號判決
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
宣告沒收之
從刑
,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之,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