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 月22日犯賭博罪,為本院以96
年度簡字第600 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215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
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聲請意旨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要件
相符,應予准許,並應依法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
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