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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1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2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 381 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 偵字第455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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