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減為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 月21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
381 號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
偵字第455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