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踰越安全設備
竊盜罪,減為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 月26日14時許,犯踰越安全
設備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4號(
偵查案號: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92號),判處有期徒刑
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
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