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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 月26日14時許,犯踰越安全 設備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4號(偵查案號: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92號),判處有期徒刑 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 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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