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17日犯賭博罪,經本院於
96年3 月29日以96年度簡字第445 號簡易判決(
偵查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89號)判處罰金新
臺幣2 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迨於
96年4 月30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
諭知
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
附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得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