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賭博罪,減為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6年2 月3 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
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27日以96年度易字第175 號(
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55號)
,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
1 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
表1 紙附卷
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
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及同法第268 之
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罪
,依
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處斷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