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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21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6年2 月3 日起至同年月13日止 犯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4 月27日以96年度易字第175 號( 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55號) ,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   1 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紙附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 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及同法第268 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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