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
竊盜罪,減為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
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 月1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
96年3 月13日以96年度簡字第319 號簡易判決(
偵查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62號)判處有期徒
刑3 月,
迨於96年4 月16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
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
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
、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馮得弟